台律师“登陆”发展再添利好
2017-12-14 来源:人民网
两岸开放交流30年,随着经贸合作不断深化,人员往来日渐频繁,两岸民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上升。大陆发展空间广阔,在岛内律师行业趋近饱和的当下,西进大陆执业也成为台湾律师的选择。刚刚过去的11月,国家司法部推出利好措施,为台湾律师群体“登陆”发展再添助力。
祖籍金门的杨轩廷,2010年取得台湾律师执业证书,2016年到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于今年9月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在他看来,放宽台籍律师在大陆的执业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台籍律师在大陆的发展空间,促进两岸法律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执业范围扩大
根据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取得大陆律师资格的台湾居民,可代理涉台民事案件扩大至五大类、共237项。有别于2008年开放台籍律师代理涉台婚姻、继承诉讼业务,本次新增涉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相关民事诉讼案件。台湾律师执业范围,在现有的20项基础上大幅放宽。
此外,根据司法部今年7月发布的《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地域范围,由福建省的福州和厦门两地,扩大到福建全省以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简称四省一市)。司法部还允许台湾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以联营方式,与大陆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同时允许四省一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上述举措,将有利于台湾法律界人士进一步参与两岸有关法律事务的服务市场,融入大陆法治发展进程,服务台湾同胞。台湾律师蔡文彬说,他的岛内律师同行对此纷纷表示“乐观其成”。“这对台湾律师在大陆发展是实打实的帮助,是重大利好。”
执业项目放宽
据台媒报道,自2008年大陆开放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截至2015年,共有293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中有近百人已获准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
上海市台协副会长、上海博恩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蔡世明说,台湾律师对相关消息早就期待,这对在大陆执业的台籍律师来说,犹如一场期待已久的甘霖。过去有年轻的台籍律师反映,大陆市场虽然大,但可以做的诉讼业务只有20余项,只能“看得到,吃不到”。如今执业项目放宽后,很多身在台湾的年轻律师对到大陆发展跃跃欲试。
蔡世明“登陆”执业已近10年,在他看来,台湾律师行业目前已趋近饱和,但要西进大陆执业也不容易,除要通过录取率仅8%的司法考试,还得通过1年的实习考核后,“过五关斩六将”,才能正式执业。
蔡世明说,这次开放范围在两岸服贸协议中其实已有涉及,但卡在服贸未能落实,因此大陆才改变做法,单方面决定放宽执业项目给台籍律师,对在陆台籍律师而言,不啻为一项大利好。
“从大方向来看,两岸虽然都是大陆法系,但双方在具体法律制度、条文以及判例实务上,仍有些不同,国家司法部规定已经在台取得律师证照的台籍律师,仍须通过相关考试。”蔡世明说,台籍律师真正要进入职场执业时,还需要注意“接地气”的问题。
“务虚”转向“务实”
自从1987年两岸打破坚冰、开启交流以来,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两岸民众对法律服务有了切实需求。越来越多的台湾专业人士希望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在大陆取得法律执业资格,借此发挥所长。
顺应两岸经济社会发展需求,2008年,大陆正式对台湾居民开放国家司法考试。同期颁布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自2009年起,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
2010年,大陆允许台湾报考人员在台北市提交相关材料,报名考试,进一步便利和服务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减少台湾报考人员报考往返次数和费用。同年允许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为两岸居民法务需求提供便利。
据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冯霞介绍,通过司法考试的台湾居民主要为律师、法律学生和来自台湾地区法院的人员。此前,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时,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婚姻、继承案件的训练为主。此后,也将新增有关的涉台民事案件训练。
有司法部官员称,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两岸律师界交流合作已经从“务虚”层面逐步转向“务实”层面:从早前侧重接触了解、信息交换发展到近年来侧重业务往来,加强合作;从律师个人小范围的交往交流,发展到两岸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
闽拟修订台律所代表处试点实施办法
2017-11-19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今年7月底,司法部正式发布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地域范围扩大到福建全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简称四省一市)。而在此之前,大陆只允许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的福州和厦门两地设点。
除了台湾律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的扩大,司法部还允许台湾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以联营方式与大陆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同时允许四省一市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从2010年至今,福州、厦门两地在台湾律所大陆设点方面已试点7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已有10家台湾律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设立代表处。福建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台湾律所在大陆设点范围的扩大,将进一步推进两岸法律界的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为更多台湾法律界人士来大陆就业、创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为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
福州厦门率先对台开放
2009年,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在厦门宣布了八项惠台政策,其中就包括“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
2010年9月,福建省司法厅颁布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启动开放台湾律师事务所到福州与厦门设点的工作,并于10月26日向首批设立代表处的台湾地区律所颁发大陆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及代表执业证。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不仅要有在福州、厦门两地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还应当满足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的要求,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此外,代表处的代表应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两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截至目前,福建省已批准10家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其中叶大慧、冠纶、张北两岸、大然、长江大方、劲业与有惟等7家台湾律所已获颁驻大陆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及代表执业证,在大陆顺利开展法律服务。
两岸民商案件显著增多
2010年12月30日,作为福建建材流通行业重点龙头企业,拓福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州与台湾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签下为期3年的法律服务协议,将其涉台业务的法律事务全部委托张北律所驻大陆代表处打理。这一天,距离张北律所到大陆设立代表处刚刚过去4天。
据悉,这也是两岸律师业进入实质性交流协作阶段后,台湾律所驻大陆代表处签下的第一笔法律授权委托业务。
张北律所驻福州代表处的首席代表苏清文在一次座谈会上表示,随着近几年台湾开放陆资赴台投资,有赴台投资意向的大陆企业越来越多,涉及两岸的民商事案件也显著增加,仅张北律所在台湾服务的企业就有一半以上来自大陆投资。因此,两岸法律事务更密切、更频繁的交流是大势所趋。
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副处长王传福介绍说,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是海峡两岸进行法律服务交流的一次新的突破,是国家支持福建法律服务市场对台率先开放的一项特殊政策。
代表处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福建与台湾“五缘”优势,扩大海峡两岸律师界的交流合作;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两岸经贸往来及产业转移对接,为加快海西经济区建设提供支撑;有利于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更好地维护台商、台企、台胞的合法权益。
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
关于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处的从业范围,福建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得十分明确。各代表处及其派驻代表可以从事相关涉台法律服务活动,包括向当事人提供婚姻、继承、房产过户、经贸投资、股权转让、金融证券、商标注册、生效裁判文书认可与执行等方面涉台法律咨询,担任台资企业法律顾问,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台商投资股权纠纷、债务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台湾居民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等诉讼案件及工商登记、债权文书公证、商标注册等法律事务,受大陆当事人委托办理涉台继承、婚姻、买卖合同、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赴台投资项目等法律服务。
除此之外,各代表处及其派驻代表不得从事大陆法律事务,不得聘用大陆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也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因为这些限制,各代表处在严格遵守大陆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同时,大多采取与大陆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的方式拓展业务合作与交流。目前,各代表处已与105家大陆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有效保障了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没有发现违规执业行为。
据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两岸经贸合作不断深化、人员往来愈加频繁,两岸民众对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不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并指导地方司法厅(局)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开放政策落地实施。
司法部的三项开放措施不仅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地域范围扩展到四省一市,还允许已在大陆设立代表处且该代表处成立满3年的台湾律师事务所,可在其代表机构所在的地区与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同时,四省一市的律师事务所还可以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律师事务所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服务。
试点经验将推广到全省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相关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开展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福建省司法厅也在抓紧时间贯彻实施司法部的要求,对已有的实施办法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王传福介绍说,和其他省份相比,福建省针对台湾律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试点工作已进行了7年,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也早有成文的实施办法。因此,福建将工作重点放在对已有实施办法的修订上,保障试点经验能够顺利推广到全省。
此外,福建省在修订实施办法时还与简政放权相结合,认真落实国务院、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拟将申请材料由司法部审核修改为直接由福建省司法厅审核,同时,使台湾律所申请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程序更加贴合实际,操作性也更强。审批层级的降低将直接加快整个申请设立程序的运行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而针对开展联营和聘请台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这两块全新内容,福建省也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上海自贸区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模式、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的联营模式以及港澳法律执业者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模式,正在修改增加相应的规范内容,并依照程序逐级上报到司法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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