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学生在广东省就读的有关规定
一、 台湾学生是指持有台湾地区签发的有效台湾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在我省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台湾居民。
二、 在我省就读幼儿园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台湾学生,按当地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入学;台湾学生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享受本地区户籍适龄子女入学的同等待遇。
在我省就读义务教育的台湾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 提交法定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明、暂住证、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 须提供所在县(区)级以上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
3、 续学学生提供原有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料就读子女的,须依法委托其他监护人(下称委托监护人)负责就读子女的照料,除需提交上述第1、2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1、 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
2、 提交委托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每年度由招收学校审核一次。
三、 台湾学生报考大陆普通高校,可参加国家港澳台侨考生联合招生考试,也可参加大陆的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参加大陆普通高校统一考试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办理手续时需提供地级市以上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
台湾学生升高中考试,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适当给予照顾。
四、 对在我省大专院校就读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台湾学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由该院校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机关签发与其学历期限相同的居留签注。中途中止学业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签注。
五、 就读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台湾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其收费与本地区户籍适龄子女同等待遇;就读于大专院校的,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执行与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此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07年7月17日 注: 1、 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的台湾学生,到其住址所在的区、县级市台办开具《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 我市各区、县级市台办地址、电话: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越秀区台办 越华路183号 83268156 海珠区台办 宝岗路1号 84398551 荔湾区台办 芳村大道西二号 81599976 天河区台办 天府路1号 38622235 白云区台办 政通路28号 86389012 黄埔区台办 大沙地东路333号 82378723 番禺区台办 市桥镇清河东路319号 84634530 花都区台办 公益路35号 36898852 南沙区台办 港前大道1号 84985354 罗岗区台办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东座610B房 82111356 从化市台办 街口新城中路97号 87926163 增城市台办 荔城镇文化路11号 82752796
2、 在我市就读高中阶段的台湾学生,若是在我市投资(含购房)或在我市台资企业工作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其报考高中范围和收费待遇与本地户籍学生一致。办理手续时需市台办开具的《广州市台资企业台湾同胞子女入学证明》。 市台办(地址:法政路30号5号楼310室、电话:83105031) 3、 台湾学生报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市台办开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书》。 市台办(地址:法政路30号5号楼310室、电话:83105031) |